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郭家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金上杰,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玖,系该院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王某某罚金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辽05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有车牌号为辽E×××××福田牌车,该车于2019年至今未检车,并且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评估拍卖。依法向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南芬区分局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中国人寿保险本溪分公司查询收益型保险情况、中国农业银行南芬支行营业部查询金融性理财产品情况、信达证券本溪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股息红利情况、本溪满族自治县煤炭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