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
负责人姚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兰剑,黑龙江省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副主任。
被执行人:唐延来,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唐秋香,女,****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杨彦波,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王俊林,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秋香、唐延来、杨彦波、王俊林(已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05.4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彦波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105.46元,2020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朗乡信用社100.00元利息,直至还清利息,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725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