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东明,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韩桂林,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东明与被告韩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韩东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