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905。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陶,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易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2166室。 法定代表人:肖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陶,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沈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昱烽晟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雄。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易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成、沈轲、昱烽晟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800元,减半收取计30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智成资本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清 审 判 员 桂 佳 人民陪审员 瞿玉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子贝 书 记 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