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在(2021)晋0827执84号案件中到位的执行款192325.59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外人邓某某在审查期间,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期间,案外人邓某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案外人邓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贾鹏鹏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