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1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JPYM74。 负责人:邝荣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锋,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仪,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常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新碧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二路1号一座第六层(自编号60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2196600H。 法定代表人:陈锐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常青、邹丹、佛山市三水区新碧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78058.7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常青、邹丹、佛山市三水区新碧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05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910元,由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宏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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