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进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刘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进忠与被告刘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进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进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6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刘新生雇佣原告在石家庄从事木工工作,累计欠原告工资款46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26日给原告书写欠条。欠款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刘新生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进忠受被告刘新生雇佣,在石家庄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月26日刘新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进忠白金汉府14#15#工人工资肆万陆千元整(46000)”。庭审中,原告称利息应自欠条签订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新生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刘新生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进忠工资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进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刘新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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