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移送)。
被执行人: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移送的被执行人王红梅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0)湘1227执126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红梅的坐落于贵州省三穗县(佳誉城市广场)7号楼2-62号房产【产权证号:20150XXXX】。经查,该房产【产权证号:20150XXXX】的共有人黄勇(系王红梅之夫)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中止了拍卖程序,待离婚诉讼案件审理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