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某,女,满族,****年**月**日出生,1
被告董某1洋,男,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组9
被告董某2杰,男,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董某3涛,男,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董某4宏,女,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室*。
被告项某丽,女,汉族,1960年6月7出生,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董某5坤,男,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原关某霞与被董某1洋董某2杰董某3涛董某4宏项某丽董某5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凤城市凤凰城区新褰源开发河畔新城C9#三单元505号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原告与董国夫(去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凤城市凤凰城区号房屋,2020年8月26董国夫去世,被董某1洋系董国夫之子,董治全、唐春兰系董国夫父母(己去世),董某2、董某3、董某4、项某、董某5系董国夫兄弟姐妹,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原告已与董国夫(2020年8月26日去世)离婚,已失去继承的法定条件,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返还给原告关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忆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