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887051。

负责人:李磊,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4540624M。

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东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5422973D。

法定代表人:张友尧,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马立华、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马立华、陈飞的银行存款7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威卫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盛橡胶有限公司、马立华、陈飞的银行存款7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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