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奥XX,男性,1996年07月05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穆XX,男性,****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伽师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新3129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穆XX履行5400元欠款及50元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穆XX的存款4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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