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国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韦国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185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文书,随案移送武士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2021年5月24日,上述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依法审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的物品已统一没收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307刑初1854号刑事判决关于韦国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