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喀喇沁旗大牛群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大牛群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纪瑞,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国,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一审被告: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商业街4号楼106、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丰波,经理。 一审被告:吴凤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供销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喀喇沁旗大牛群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纪瑞、一审被告内蒙古冠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凤祥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8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8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喀喇沁旗大牛群供销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徐书文 审判员 郑舒广

裁判日期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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