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仁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荣,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世福,男,1979年5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解放路1区128栋泰云8栋。
法定代表人:谭瑜峰,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邱仁树与被告王世福、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邱仁树诉称,2019年6月5日,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世福,王世福将富蕴火车站主干道项目一标段的劳务和辅材全部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01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世福进行结算,被告剩余1330000元未付,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向原告及工人支付劳务费1243335元,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6665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王世福催要,一直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世福支付劳务费86665元。2.判令被告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世福与原告邱仁树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劳务班组分包合同》,将其在阿勒泰金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富蕴县火车站主干道项目一标段工程分包给原告邱仁树,工程地点为富蕴县物流园,工期为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在富蕴县,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富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富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