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金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金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是房屋预付订金,张金芳辩称住宅至今未出售,腾住宅有损失;与一审直接认定李洪军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张金芳取消房屋买卖交易,未给被告造成损失相矛盾。一审未对证据不足的主张划分举证责任直接裁判,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