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国家安全局退休干部,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群,女,****年**月**日出生,退休医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乐申请认定王东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乐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东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王乐为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因突发疾病进入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大脑中动脉闭塞、大脑动脉闭塞梗死及多发脑梗死,后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常春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5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因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在处理与被申请人生活治疗等相关事宜十分不便,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以便申请人能够顺利处理与被申请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王东明代理人王立群称,同意申请人的各项申请事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东明与其前妻李晓辉婚后生育一子王乐(曾用名王晋),王东明离婚后与仲维范再婚,婚后无子女。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王东明因脑梗死,入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大脑中动脉闭塞、大脑大动脉闭塞梗死、多发脑梗死。2021年7月12日,王立群(被申请人王东明姐姐)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东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东明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东明被诊断为大脑中动脉闭塞、大脑动脉闭塞脑梗死、多发脑梗死,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精神检查:被申请人意识清,接触差,查体合作欠佳,表情呆板,呼之可应,目光可随声、随镜移动,语言功能障碍,不能理解复杂的言语含义,对简单指令性言语可服从,问话无复杂反应,无法正常与之沟通交流,对言语刺激无复杂表情变化,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目前状态无法深入探查其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力、判断力、定向力、逻辑思维及精神症状,认知功能障碍,情感反应平淡,无自知力,肢体活动障碍,社会功能严重障碍。王东明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且经过司法鉴定评定,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虽申请人王乐具备监护人资格,但王乐未提供被申请人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或其放弃监护权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指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东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驳回王乐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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