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28951。
法定代表人:白晓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70号8幢1301-1308、1506号、天柏组团A1-4-05地块浩誉·江语城小区14幢3层10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4695546C。
法定代表人:阮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被告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