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黎城县人。
被告:韩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赤峰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