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合木提·艾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告:刘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买合木提·艾买提与被告刘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买合木提·艾买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按原告买合木提·艾买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合木提·艾买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新节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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