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王恒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张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恒磊与被告张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湖滨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恒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申请费770元,均由原告王恒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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