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利,男,****年**月**日出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柱,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洪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洪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洪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洪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洪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