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庆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杨亨,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庆庆与被告杨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6月30日原告唐庆庆以与被告杨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庆庆提出的申请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庆庆撤回对被告杨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唐庆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