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顺桃,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顺桃犯污染环境罪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86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顺桃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案件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扣划人民币2105.96元,未发现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
三穗县瓦寨镇屯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杨顺桃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