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肖某办理位于当阳市环城东路79号(盛泰玫瑰园)9栋1单元1003室【产权证号:鄂(2017)当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203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2202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位于当阳市环城东路79号(盛泰玫瑰园)9栋1单元1003室【产权证号:鄂(2017)当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203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在肖某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某的银行存款22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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