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仁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居民,现住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爱丽,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庆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唐仁聪诉被告李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仁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仁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0元,由原告唐仁聪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立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