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任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女儿,住沈阳市和平区图们*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才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树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炳义、吴任珍因与被上诉人才桂英、才树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7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本案上诉人诉请损失是认为被上诉人未腾房造成其损失,故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是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等,均不属于物权保护之诉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实体审理不妥,应予重新审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7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炳义、吴任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悦 审 判 员  赵 钺 审 判 员  王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勾雪峰 书 记 员  许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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