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黄大坤,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发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宋顺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建华与被执行人陈发正、宋顺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除了从被执行人陈发正银行账户冻结并划拨的9020.29元银行存款以及在车管所查封的宋顺甫名下一台车以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发正、宋顺甫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左建华的执行标的本金192379元尚有183358.7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