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夏县祁家河乡祁家河坡村03组015号。 被执行人:晋某,夏县禹王乡郭里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1350号民事调解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晋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李某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综合上述情况,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1350号民事调解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杰 审判员 程 亮 审判员 李 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