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金宇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下称金宇物业),住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龙翔路3号商业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8JKF79。
法定代表人:蔺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江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舒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赤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宇物业与被告舒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江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宇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至2020年6月份的物业管理费3786.5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920.4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金宇物业对新领地商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于2016年8月6日前往服务中心办理收楼14栋101房手续,被告应当每月依时向原告支付物业费,逾期的还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但是被告舒莹于2017年9月开始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至2020年6月拖欠的款项已达3786.58元,经原告对此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舒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舒莹购买了位于赤壁市××领地小区××号房屋。2016年8月6日,原告金宇物业与被告舒莹签订了一份《赤壁市新领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而被告舒莹从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止欠缴物业服务费,金额为3786.5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缴纳,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宇物业与被告舒莹签订的《赤壁市新领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金宇物业依照约定为新领地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舒莹作为小区的业主,接受了金宇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在本次诉讼中本院暂不判令被告承担滞纳金,但是之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的向原告缴纳物业费,避免再次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告主张物业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舒莹支付原告金宇物业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的物业费378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金宇物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舒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