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金堂,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花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舟普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2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张金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堂在2018年下半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得监狱记功3次,表扬3次,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下半年担任特定刚(监督岗),2019年上半年担任特定刚(质检员),2019年下半年担任特定刚(监督岗)。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经过综合考虑罪犯张金堂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悔改表现等减刑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张金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张 宝 利
审 判 员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李 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