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971240。
负责人:娄乔,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德盈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96号七一酱园高层商住楼1栋B座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72533697F。
法定代表人:陈佛全,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佛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佛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邱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乌鲁木齐市德盈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陈佛寿、陈佛全、邱金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285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2386028.64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经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陈佛寿在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抵押物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因该车辆申请人并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四、被执行人无其余房产、土地、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386028.6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7103执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