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6栋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熊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金房奥斯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依法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受益人为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益人应按照建筑面积向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易鹏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金房奥斯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金房奥斯苑业主委员会致函、价格登记表、催缴照片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易鹏立即向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76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易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长沙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763.2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