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韦国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梁建保,男,****年**月**日出生,住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桂0222财保167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梁建保名下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桂M×××××),并查封担保财产即韦国光、何美园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城县的房产[桂(2019)柳城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现申请人韦国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67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67号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