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孟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志与被告孟秀丽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秦志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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