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孟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志与被告孟秀丽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秦志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柳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