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杨家河村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胜。
被执行人:索军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住沁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杨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索军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索军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索军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索军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