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鸿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四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春霞,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肖建梅,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郝静国,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鸿禄科技有限公司、黄春霞、哈斯巴根、肖建梅、郝静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788160.28元、利息4557.79元、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8570.5元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2.因(2015)锡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漏诉被执行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故补诉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2502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两个案件的抵押物相同,抵押物在本案中以评估拍卖形式进行变价处置。
3.对被执行人黄春霞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楚办楚古兰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最高价771696元成交,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4.对被执行人肖建梅、郝静国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办事处金地大厦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流拍价为5724720元;对被执行人哈斯巴根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楚办孟柯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流拍价为100863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6733350.00元流拍价接收上述两套房产折抵本案部分案件款;
5.共计执行到位金额7505046元,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情况说明,(2017)内2502执1275号案件折抵3354756元,剩余4150290元折抵(2017)内2502执1274号部分案件款。
6.被执行人黄春霞、哈斯巴根、肖建梅、郝静国本案中只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未履行部分查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鸿禄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