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航,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建航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0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程建航上诉请求:撤销(2020)琼0271民初10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移送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程建航没有与海航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服务合同,不知道合同内容,也不知道哪家物业公司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未接到物业公司的催收电话或者催收通知书,程建航常年在吉林市生活居住,住所地在吉林市,不在三亚市,故本案不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应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海航物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海航物业公司诉请要求程建航支付物业费,系双方因履行《三亚海航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合同约定海航物业公司与三亚海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有效。本案中,海航物业公司向三亚海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