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佳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亨奇,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贤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银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62859742F。 法定代表人:黄宗群,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杰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A868B。 法定代表人:刘信杰,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佳曼与被告谢贤均、重庆杰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杰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张佳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佳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秀惠书记员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