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养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养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养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6日20时4分左右,被告人钟养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B×××××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口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检验:案发时,钟养生血液中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82.5mg/100ml。 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钟养生于****年**月**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养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养生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养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钟养生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酒精检验材料,血液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钟养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养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养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养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执行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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