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顺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高新工业园区卫里路19号(2栋)。
法定代表人:蔡招勇,执行董事。
被告:自贡市南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黄桷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曾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顺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南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自贡市顺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自贡市顺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耀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