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晨,红桥区众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泰达酒店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柏春与被告张国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柏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柏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张柏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学明 书 记 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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