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家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者,云南省牟定县人,户籍地云南省牟定县,现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瑛,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艳,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歹天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者,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
被告: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者,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芬。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家志与被告歹天禄、王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歹天禄、王芬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家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家志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