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桂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祁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黄山佳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包桂新诉被告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包桂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祁静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没有提出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包桂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祁静给付材料款89000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9年8月,祁静在包桂新经营的兴发彩钢店定制了活动板房材料,由包桂新运至休宁工地安装,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2020年6月13日,祁静出具欠条给包桂新,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包桂新板房工程款83000元,利息6000元,总计89000元。归还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具欠人:祁静,2020年6月13日”。该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祁静未按约定支付包桂新定制板房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桂新要求祁静给付定制板房款及利息8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祁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给付包桂新定制板房款及利息8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祁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国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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