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10FA01-A04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区锦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池池,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运,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池池和被告王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2828元及利息(以72828元为基数,自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为1990.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98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中山市,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书》。因截止至,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6月、7月的租金(含管理费)共计72828元,原被告就还款事宜于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将原被告双方于确认将此笔欠费72828元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承诺于还清借款本金,逾期未还的,被告应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原告因采取诉讼方式追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72828元借款及原告为追讨借款支出律师费798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8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故原告诉请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超过上述司法解释允许保护的上限。本院参考双方签订合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据,确定为利息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6.8%,被告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按年利率16.8%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求超出上述核定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7988元。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未按协议偿还欠款导致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向被告追究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为追讨债权实际支出律师费7988元。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82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付);

二、被告王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988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中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