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雄,内蒙古缘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霞,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霞,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红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付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红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红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