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

法定代表人:寇卫强。

被告: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十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申长明。

审理经过

原告申延伟与被告延津县胙城乡人民政府、延津县塔铺街道办事处十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申延伟在本院限期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申延伟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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