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代理人:朱政新、虞静雯,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方永通。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方永锋。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华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伟华向本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1989年6月30日,金华经济贸易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6500元以材料款的方式支付给金华市金雷化工厂,同日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出具一份收据给金华市经济贸易总公司,注明一套51.62平方的房子,总价款为16500元。1997年8月5日,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金市工商企(1997)第1-398号处罚决定书,《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对金华市有机化工厂进行吊销营业执照。金华市有机化工厂的住所地是金华市竹马方下店,公司类型为集体企业。金华市婺城区糖烟酒批发公司系金华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下属单位。1994年4月12日,原告向金华市婺城区糖烟酒批发公司以16500元卖给原告,并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王伟华1989年开始住到该争议的房子一直至今,但房产证一直未办理。汪家店6号302室的土地证为金华市有机化工厂金市国用(1993)第XXXX号,现原告要求办理房产证,金华市不动产中心要求原告提供该汪家店6号302室属于原告的相应凭证。请求判令:1、确认汪家店6号302室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1.收款收据,证明原告王伟华1989年从金华市有机化工厂购买房子并支付房款;2.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文号1997第1-398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证明金华市有机化工厂设立、变更过程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文号1998第5-200号),证明金华市婺城区糖烟酒批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证明金华市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同时证明长城商场(金华市婺城区糖烟酒批发有限公司)是金华市经济贸易总公司分支机构、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5.工商档案查询单,证明金华市金雷化工厂已被吊销的事实;6.门牌号、户口簿、电费明细,证明原告始终在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7.土地证复印件,证明土地证总证是金华市有机化工厂的事实。

两被告答辩:金华市有机化工厂位于方下店水角垅水库边,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原有机化工厂不是村办企业,与村集体不发生任何关系。汪家店6号302室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村集体不发生任何关系,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诉讼费不应由村集体承担。

经审理查明:1987年,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局下发(87)金婺龚字88号文件“关于建办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开发有机化工产品的批复”,同意婺城区工业公司、有机化工(筹)建办“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属乡镇集体性质)。后金华市有机化工厂经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审批,申请工业企业开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婺城区工业局对其组建人员等进行管理。1993年,经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局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郭庆良。1997年,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因未及时办理年检,被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名下有金市国用(1993)第022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其所有的位于汪姜路6号302室房屋坐落于该地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金华市有机化工厂系乡镇集体企业,其设立时的主管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乡镇企业局、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局,其性质为乡镇集体企业。现原金华市有机化工厂已吊销并注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方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即非金华市有机化工厂的出资人,亦非上级主管单位,该厂并非村集体企业。原告认为其与金华市有机化工厂之间存在房屋权属纠纷的,以两被告为对象,提起本案所有权确认诉讼,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本案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伟华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