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立山区。 被告:苗雨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张鸿、苗雨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一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