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河县阿热勒托别乡哈里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火亚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第三人):王环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申请人(第三人):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田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追加王环贤、田杰为本院(2020)新4325执9号一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名下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称,因被执行人田会军已死亡其妻子王环贤、儿子田杰已继承其遗产,故申请追加王环贤、田杰为本院(2020)新4325执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田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新43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         289,878.8元及违约金647,48元。因田会军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田会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16日本院(2020)新4325执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田会军因病于2021年5月17日死亡。第三人王环贤与田会军为夫妻关系,第三人田杰与田会军为父子关系。田会军身亡后其名下无房产,其妻子王环贤名下有1栋楼房住宅(已被查封,现房抵押)。田会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正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田会军已因病死亡,第三人王环贤、田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对被执行人的遗产并未放弃继承,且实际占有和使用被执行人的遗产,应视为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遗产已实际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已死亡,第三人作为遗产继承人已继承被执行人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王环贤、田杰为申请执行人青河县华农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4325执9号】的被执行人,由第三人王环贤、田杰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琼 审判员    魏静审判员沙吾列喀马勒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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