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忠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淑芳。 被执行人:黄雁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黄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徐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徐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倪水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建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黄雁飞、黄荷兰、徐小华、徐观华、倪水章、陈建妹、朱建华、刘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91669元、执行费225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3559号案件的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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